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条件
第一类:创业人才
-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 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 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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